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應於購買特定貨 物當日依外籍旅客申請,使用民營退稅業者之退稅系統開立記載並傳輸下 列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 表):

一、外籍旅客基本資料。

二、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四、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 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 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時,應先檢核外籍旅客之證照, 並確認其入境日期。

特定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時,除外籍旅客 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列印退稅明細申請表,加 蓋特定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持民 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之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者,特定營業 人得以收據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

前項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應揭露民營退稅業者扣取手續費之相關資訊 ;如有扣取其他相關費用,應一併揭露。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或外籍旅客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退稅系統為相 關註記應繳回已退稅款者,於未繳回已退稅款前,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之 退稅申請。

第三項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