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26條
特定營業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核准終止或廢止其特定營 業人資格者,民營退稅業者於接獲稽徵機關通報後,應即禁止該特定營業 人使用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民營退稅業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墊付稅款屬終止或廢止該特定營業人資 格後銷售特定貨物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