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25條
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該特定營業人 之資格,並通報民營退稅業者:

一、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

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處分停業。

三、擅自歇業。

四、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與民營退稅業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六、非因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 申請表未依規定開立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特定營業人屬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原因遭廢止資格者,一年內不 得再行提出申請。

特定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通知特定營業人限 期改正時,應副知民營退稅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