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外籍旅客攜帶特定貨物出境,除已於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 檯,或於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辦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領得退稅款 者外,出境時得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其於購物 後首次出境時未提出申請或已提出申請未經核定退稅者,不得於事後申請 退還。

外籍旅客依前項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經篩選須經海關 查驗者,外籍旅客應持入出境證照、該等特定貨物、第九條第三項之退稅 明細申請表或收據、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 票證明聯等文件資料,向海關申請查驗。

外籍旅客依第一項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經海關查驗無 訛或經篩選屬免經海關查驗者,民營退稅業者應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交付 該外籍旅客收執,據以辦理退還營業稅;經查驗不符者,民營退稅業者應 列印附有不予退稅理由之退稅明細核定單,交付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民營退稅業者應請該旅客繳回已 退稅款。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者,如出境時已逾第三條第六款但 書規定應攜帶貨物出境之期限或出境時未經退稅系統篩選,或經篩選應辦 理查驗而未向海關申請查驗即逕行出境者,外籍旅客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提供信用卡預刷之擔保金將不予退還。

經篩選須經海關查驗者,如因網路中斷或其他事由,致海關無法於退稅系 統判讀外籍旅客退稅明細時,應由民營退稅業者確認並重行開立退稅明細 申請表,供外籍旅客持向海關申請查驗。

第三項退稅明細核定單,應揭露民營退稅業者扣取手續費相關資訊;如有 扣取其他相關費用,應一併揭露。

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退稅明細核定單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 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