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9條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 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 ;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