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5條
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 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

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 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 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 局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