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23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

二、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 兜售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或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

三、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擅自委託他人代 為執業、停止執行領隊業務期間擅自執業、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 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四、擅離團體或擅自將旅客解散、擅自變更使用非法交通工具、遊樂及住 宿設施。

五、非經旅客請求無正當理由保管旅客證照,或經旅客請求保管而遺失旅 客委託保管之證照、機票等重要文件。

六、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