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2條
領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 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