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14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 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

領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 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