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10條
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 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三、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四、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