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 99 年 10 月 08 日)
第17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 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 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 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