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 99 年 10 月 08 日)
第15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 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客 房 間 數 │ 客 用 升 降 機 座 數 │每座容量│ ├────────┼───────────────┼────┤ │八○間以下 │二座 │八人 │ ├────────┼───────────────┼────┤ │八一至一五○間 │二座 │十二人 │ ├────────┼───────────────┼────┤ │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 │十二人 │ ├────────┼───────────────┼────┤ │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 │十二人 │ ├────────┼───────────────┼────┤ │三七六至五○○間│五座 │十二人 │ ├────────┼───────────────┼────┤ │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 │十二人 │ ├────────┼───────────────┼────┤ │六二六至七五○間│七座 │十二人 │ ├────────┼───────────────┼────┤ │七五一至九○○間│八座 │十二人 │ ├────────┼───────────────┼────┤ │九○一間以上 │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二人 │ │ │○間以二○○間計算 │ │ └────────┴───────────────┴────┘ 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客房二百間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 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前項工 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 者,其座數可照比例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