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建立與營 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 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護、結合 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四、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宣傳推廣活動,對觀光發展 有具體成效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