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4條
觀光產業團體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

一、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有具體成 效或貢獻。

四、定期發行觀光專業刊物或舉辦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 光知識水準。

五、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活動,擴充觀光產業行銷通路,有具體成效 或貢獻。

六、推動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有 具體成效或貢獻。

七、對於促進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