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條
交通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委任交 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