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6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辦理所轄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事項,得 準用本辦法辦理;其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