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2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局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 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 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 光局副局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 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 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 理事長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 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 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 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 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