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 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構成具有特殊自然 人文景觀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