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5條
專業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
二、不得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三、不得將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
四、不得陪同未經申請核准之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
五、即時勸止擅闖旅客或其他違規行為。
六、即時通報環境災變及旅客意外事件。
七、避免任何旅遊之潛在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