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5條
專業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向旅客額外需索。

二、不得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三、不得將服務證借供他人使用。

四、不得陪同未經申請核准之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內。

五、即時勸止擅闖旅客或其他違規行為。

六、即時通報環境災變及旅客意外事件。

七、避免任何旅遊之潛在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