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19 日)
第4條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 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 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 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