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 91 年 12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係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 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