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4條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 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 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限 。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 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