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設立與發照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9條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