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設立與發照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8條
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 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