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30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 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