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27條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