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27-1條
經營旅館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 月及六月之每月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 業收入、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等統計資料,陳報地 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