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26條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