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經營管理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18-1條
旅館業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