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 91 年 05 月 17 日)
第9條
警察人員對觀光旅館及旅館營業場所實施臨檢時,應會同現場值班人員行 之,並應儘量避免干擾正當營業及影響其他住宿旅客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