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 91 年 05 月 17 日)
第6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