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 91 年 05 月 17 日)
第10條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之警察人員提出異議。在場執 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 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

經受臨檢人請求,於臨檢程序終結時,應填具臨檢紀錄單,並將存執聯交 予受臨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