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