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 91 年 12 月 1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團體,指經有關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之團體。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指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旅行業。

四、觀光遊樂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

七、會議展覽產業。

第4條
關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之輔導,由交通部 委任交通部觀光局 (以下簡稱觀光局) 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觀光局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對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得免 費提供觀光宣傳資料,並通知有關地區之駐外辦事處或代表協辦推廣事務 。

第5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下列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得向觀光局申請 輔導:

一、參加國際性之觀光組織、會議、專業展覽、交易會、推廣會、研討會 等活動。

二、籌劃或爭取前款活動在中華民國舉行。

三、舉辦具有國際宣傳推廣功能之本土、生態、文化或民俗節慶活動。

四、籌組中華民國觀光推廣團至友好國家作直接推廣活動,或接待外國觀 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作旅遊業務等訪問活動。

五、應邀參加友好國家在其本國舉辦之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或邀請國 外觀光旅遊事業團體,來中華民國參加觀光節慶及展覽等活動。

六、與友好國家或地區之觀光旅遊事業團體結盟或舉辦交流會議等活動。

第6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推廣申請輔導時,應於一個月前 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 ,報請觀光局審查。

第7條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得視宣傳推廣之性 質及需要,向觀光局申請下列輔導。

一、國際觀光專業人力資訊之提供。

二、相關旅遊資訊及文宣品。

三、技術指導。

四、經費補助。

五、協調有關機關配合。

六、其他輔導事項。

第8條
觀光局對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活動所需經費,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專案申請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