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 91 年 12 月 19 日)
第4條
關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之輔導,由交通部 委任交通部觀光局 (以下簡稱觀光局) 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觀光局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對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得免 費提供觀光宣傳資料,並通知有關地區之駐外辦事處或代表協辦推廣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