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 91 年 12 月 1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指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或登記證明文件之下列觀光產業: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旅行業。

四、觀光遊樂業。

五、交通運輸業。

六、特有產品及手藝品業。

七、會議展覽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