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為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設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主 任委員由交通部指派,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指派,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