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 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 列情形分別訂定之。

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 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