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 年 06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 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