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局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 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