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91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參加之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創作,尚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狀獎勵 者為限。

無法移動之作品得由評審委員赴實地評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