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附則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23條
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 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第2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