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15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風景特定區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 定辦理。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第3條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