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附則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47條
交通部依本規則所收取之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換發或補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核發或補發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發或補發 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一)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變更時減 半收取審查費。

(二)籌設案件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超過一百間者,每增加一百間增收新臺幣六千元,餘數未滿一百間 者,以一百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千元。超過一 百間者,每增加一百間增收新臺幣三千元,餘數未滿一百間者,以 一百間計。

(三)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六千元。 但客房房型調整未涉用途變更者免收。

(四)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千元 。

(五)合併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千元。

五、從業人員專業訓練報名費及證書費,各為新臺幣二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觀光旅館業執照者,免繳納 執照費。

第4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