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具下 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