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6條
交通部於受理觀光旅館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 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但情形特殊需延展審查期間者,其延展以 五十日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 項所定之審查期間。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補正完備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延展或撤回案件,屆期未 申請延展、撤回或理由不充分者,交通部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