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5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籌設:

一、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

(一)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公司章程。

(四)營業計畫書。

(五)財務計畫書。

(六)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附最近三 個月內核發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七)建築設計圖說。

(八)設備總說明書。

二、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備具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及前款第一目、 第六目至第八目之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籌設。

前項營業計畫書或興辦事業計畫所列之興建範圍,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