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32條
觀光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 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 通部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 變更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監 察人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展延二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