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26條
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交通部備查,並 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

觀光旅館業應將客房之定價、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易 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