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24條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 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 止者。

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